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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大人 您的憲法不及格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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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31日,台北地院合議庭對太陽花學運22名被告,做出一審無罪判決。或許是巧合、或許是有意,這個判決選在清明連假前的最後一個上班日,讓三名合議庭法官、台北地院閃過了很多質疑的砲火,議題也很快地被民眾淡忘。三名法官跟他們判決的被告一樣,都迴避了該負起的責任。

判決書中,列出了公民不服從的7個構成要件:

  • 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。
  • 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。
  • 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。
  • 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。
  • 適當性原則: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。
  • 必要性原則:即無其他合法、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。
  • 狹義比例原則:即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,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。
判決書中指出,被告的行為符合「公民不服從」的要件,認為「與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無違,具有社會相當性,自無非難之必要」。按照法官如此寬鬆的標準,未來不管是通過日本核食、美國豬肉進口,乃至今天民進黨遲遲不審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》,應該都能符合「公民不服從」的要件,成為合法佔領國會的理由。

姑且不論未來事件能否類比適用,以及法界已經批評很多對「非暴力」的認定。所謂的7要件中的1跟7,我就不知道法官是怎樣得到這樣的結論的?

任何一個政策的形成,都必須要經過非常多的關卡。幕僚提出→部會的部務會議通過送行政院→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→行政院院會通過送立院→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→委員會審查完竣送回院會、二讀、三讀→總統公佈。

即便立法院委員會通過之後,還有朝野協商、復議;院會三讀之後,還有行政院覆議;覆議不成,還有大法官釋憲。

所謂的「無其他合法、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」,是指上述所有的手段全部失靈;也意味著憲法上所有監督制衡的設計都已經崩壞。我不知道三位法官是從哪裡看到這幅民主末日的景象?如果真的所有手段都失靈,又哪允許法官安坐於法庭之上,好整以暇的宣判?

判決書說,張慶忠宣布只要宣布送院會存查《服貿協議》就自動生效,「已再無經過院會或送回委員會進行審查或議決之可能」。但事實真是這樣嗎?

立法院在2013年6月25日朝野協商就已經決議,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,逐條表決;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、逐項表決,不得予以包裹表決,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,不得啟動生效條款。」而「半分鐘」是發生在2014年的3月17日,三名法官是看不懂中文?還是不會google?

判決書列舉的7點理由,明顯影射委員會「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」。試問,立法院有沒有違法,是由誰說了算?地方法院說了母親節禮物 diy 塔吉特 塔吉特千層蛋糕專賣店 網路上供不應求算?還是立法院說了算?合議庭有沒有行文徵詢立法院的意見?立法院對此的說法是什麼?

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很清楚的說,「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,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,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,乃其內部事項,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,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。」

釋字第342號解釋的是民國83年立法院院會在混亂中,跳過朗讀議案、廣泛討論、逐條討論、表決、二讀、三讀等一連串程序,就直接宣布《國安三法》「通過」。那個情境遠比「半分鐘」嚴重千百倍,但大法官會議都認為是「國會自律」(國會自主)的範圍,不敢將手伸進國會裡,沒有逕行宣布違憲。今天這三位合議庭的法官,卻比大法官還偉大。

再退一萬步來說,三位法官應該不會不知道,國會議員無論涉及犯罪獲判刑確定,法官要搜索、進入國會,都必須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。人贓俱獲、判刑確定,甚至有逃亡、串供、滅證之虞,都必須要對國會有基本的尊重。真的有其他更高的價值、更急迫的事嗎?

如果說,「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」。理論上就不應該任何事情超越司法或有「超司法待遇」。三位法官今天這樣的判決,把「公民不服從」擺到超越司法的高度,並不是羞辱國會而已,更是羞辱司法本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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